新民诉法力克“申诉难” 该不该再审3月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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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力克“申诉难” 该不该再审3月内裁定

(时间:2008-4-9 8:36:21 共有 人次浏览)

  4月8日海南网  (记者岳嵬 通讯员吴春萍)施行了17年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经首次修改后,新的《民事诉讼法》于4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解读该法时称,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再审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明确再审法院

  根除多头申诉


  对有重大瑕疵的生效判决,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赋予当事人申诉的权利。但长期以来,“申诉难”一直是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据介绍,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应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从而造成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

  为此,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并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对符合再审理由的裁定再审,对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应由本院院长批准。

  13种理由可提起再审

  哪些情况可以提请再审?对此,旧法存在表述模糊容易造成法院、当事人、检察院理解分歧的问题。为此,新法明确了提请再审的13种理由。

  这13种理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申请再审

  应在裁判生效2年后提出


  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权威,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再审程序。

  新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后可以提出申请的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二是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这两种例外情形,申请再审也是有时限要求的,即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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