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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法制时报 (记者 曹飏 通讯员 吴春萍) 记者4月2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从4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在15种情形下,法院必须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制定了专门的《申请再审须知》。
15种情形法院必须再审
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新《民诉法》列举出15种情形必须再审,这15种情形是: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1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申请再审上提一级
据介绍,新《民诉法》明确,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审查以裁定书的方式结案,而不能以口头驳回、书面通知驳回等方式结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还介绍说,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再审效率,该院还专门制定了《申请再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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